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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 法院能否强制解锁“老赖”手机?法律依据、实操困境与破解路径


一、亲办案件:终本5年的百万债权,拘传后卡在手机解锁环节

2025年,刘亮律师代理一起标的额近百万元的民事执行案件。该案早在2021年便已终本,截至接手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已长达五年,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非无履行能力,其实际经营着养老服务、医疗、家政三家公司,具备足额的偿债基础,却始终以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申请执行人的全力配合与执行法官的依法推进下,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传措施,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两部手机。

在数字时代,手机早已不只是通讯工具,更是被执行人的“数字管家”——其消费记录、资产流转信息、经营往来数据、财产隐匿线索、社交与出行轨迹等核心执行关键信息,几乎全部存储于手机之中。这部手机,正是本案突破执行困局的核心关键。但被执行人态度极其强硬,不仅拒不提供手机解锁密码,还谎称手机并非其本人所有,更以法院无权破解手机为由,拒不配合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

刘亮律师当即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案涉手机依法扣押封存;并于2026年2月正式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

1.依法对已扣押的案涉手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解锁、开机、数据提取与固定;

2.依法提取、复制该手机内与案件相关的全部电子数据证据。



二、核心解析:法院强制解锁被执行人手机,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由其持有的手机,依法享有强制解锁、数据提取与固定的法定职权,同时负有相应的财产调查义务,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法院有权调查被执行人随身携带的手机,调取其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进一步明确,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外,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财产申报,申请人无法自行获取其手机内的财产线索,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案涉手机是存储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核心原始载体,法院依法负有对该财产线索开展调查的法定义务,唯有通过技术解锁、核验手机内的通信信息、APP应用数据,方能核实手机权属、锁定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

(二)法院有权对拒不配合解锁的被执行人手机,依法强制开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数字时代,财产的形式早已不局限于实体资产,电子数据是核心的财产线索载体,而隐匿财产线索的“处所”,自然包括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被执行人随身携带的手机,正是本条规定中“隐匿财产、财产线索的处所”。

同时,手机本身并非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财产,法院可依法执行。即便案涉手机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法院交付竞买人时,也负有确保手机可正常开机使用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对拒不配合解锁的手机,依法享有技术解锁、强制开启的法定职权。

(三)法院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完成手机解锁与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司法鉴定是指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民事执行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编规定的诉讼程序范畴,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正是执行程序中需要查明的核心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有权委托专门机构开展鉴定、检验等工作。而2015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操作规范》已对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的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范的规定,为该项执行措施提供了完备的技术操作规范支撑。


三、实务困境:强制解锁“老赖”手机,执行落地仍有两大核心难题

尽管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强制解锁被执行人手机、开展电子数据取证,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核心集中在两大层面:

(一)立法层面:相关规定位阶较低,内容模糊且缺乏系统性

当前,民事执行领域关于电子数据取证、强制解锁电子设备的相关规定,均散见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明确、专项规定。相关条文较为间接,缺乏可直接适用的具体操作规范,与刑事案件形成鲜明对比。

在刑事司法领域,2016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公安部专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已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体系。而民事执行领域的相关立法,明显滞后于数字时代的执行实践需求,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执行层面:执行法官被动性思维,制约执行措施的探索适用

执行权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其中执行裁判权属于司法权,而执行实施权本质上具备行政权的属性。执行案件的核心是财产线索的挖掘与核实,从线索到财产的转化,本就是一个主动探索、调查核实的过程,执行实施人员本应具备主动调查的办案思维。

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执行人员受司法权被动性思维的局限,过度依赖网络查控系统,缺乏主动调查、探索新型执行措施的积极性,网络查控无财产便直接等待案件终本,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行为缺乏主动打击的意识与举措,也成为该项执行措施落地难的重要原因。


四、破局建议:多维度发力,破解执行电子数据取证难题

结合前述法律依据与实务困境,为进一步打通执行中电子数据取证的堵点,破解执行难,刘亮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顶层立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民事执行领域电子数据取证的专项司法解释,明确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解锁电子设备、提取固定电子数据的适用条件、操作流程、边界规范,填补民事执行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则空白,实现与数字时代执行实践的同频发展。

2强化执行能力建设:一方面,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专项培训,转变执行思维,厘清执行权的双重属性,强化执行实施人员的主动调查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执行回款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执行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打破键盘执行的困局。

3规范技术配套体系:进一步完善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电子数据解锁、取证的操作流程,建立法院系统内合规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机构名录,统一技术操作标准,确保取证过程合法、证据效力合规,为执行工作提供完备的技术支撑。


结语

民事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捍卫司法公信力的核心环节。数字时代,手机等电子设备已成为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核心载体,法院强制解锁被执行人手机、提取固定电子数据,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是破解执行难的必然要求。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团队,深耕民事执行全流程法律服务,专注于终本案件财产线索挖掘、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代理、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代理,始终以专业的法律能力、极致的办案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助力打通执行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主办律师简介:


刘亮律师,现担任北京凯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担任公司律师,拥有丰富的金融合规、债权清收与风险处置实务经验。2024年获评凯亚律师事务所二十周年精英老师。

核心业务方向:较大标的额民商事案件终本执行、疑难商事争议解决,专注于终本案件盘活与胜诉权益兑现,为客户提供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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